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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教书育人工作条例
2017-12-05 13:43   作者:  来源:   访问量: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精神,努力使教书育人的工作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把我院的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到新的水平,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除需要一支精干有力的政工干部队伍外,还必须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作用,要求教师既教书,又育人,管教、管学、管思想,这是高等学校改进和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目前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我们所培养的人才,必须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可偏废。因此,教书必须育人,这是全体教师义不容辞的职责。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和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教书育人工作对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特别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作用。要把充分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作为在新世纪、新形势下培养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

第二章 教书育人工作职责与基本要求

第五条 教师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知识素养是做好教育工作的基础。教师在与学生接触中表现出来的政治态度、思想观点、精神境界、价值观、信仰情操、行为举止都会对学生的成长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教师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严于律已,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地运用辩证唯物主义来指导自己教书育人。

第六条 教师要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到各科教学和科研活动之中。要通过各种教学环节,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热情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七条 教书育人的主要途径是教好书。教师要勤于教学,精于教学,研究教学,把主要精力用于搞好教学。要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注重开发学生的智能,对学生进行理想、道德、专业思想和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独立思考、追求真理、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寓思想教育于传授知识之中。

第八条 教师既要严格遵守执行校规、校纪和教学方面的各项规定,做到严谨治学,严格执教,遵纪守法,又要严格要求学生,关心爱护学生,正确对待学生,正确评价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建立平等、教学相长、真诚的新型师生关系。对学生中的不良现象敢抓敢管,对学生思想认识上的错误,要坚持以正面教育和疏导为主的方针,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要充分挖掘学生的学习潜力,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认真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把学生的思想注意力吸引到学习上来。

第九条 教师要积极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第二课堂活动,使学生在这些活动中丰富知识,增长才干,开阔视野,提高觉悟。

第十条 系政治辅导员和班主任是教师育人的重要岗位,每位教师都有承担这些岗位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学院要选拔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的教师轮流担任学生班主任和系政治辅导员,并把担任班主任和政治辅导员的实绩,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班主任和政治辅导员应经常深入到学生寝室、教室,坚持做个别学生的思想工作,在不断培养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的同时,更重视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要经常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互通信息,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中出现的问题,增强工作的协调性。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系党总支(直属支部)和党员教师、马列主义理论课和思想政治教育课教师、知名专家学者在教书育人工作中的作用。推行“两课”教师联系一个班级的制度,主动参加班级组织的有关活动,调查研究学生的思想状况,针对学生中普遍关心的问题,给予正确的回答,并积极撰写关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调查报告或论文。

第十二条 学院各级领导要对教书育人工作全面负责,要定期向学生作报告,或举行一定范围的专题讨论会,把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同行政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教书育人工作涉及到教学、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各个部门,各级领导要齐抓共管。学院教书育人的日常工作由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院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管理。院党委每学年至少开展两次研究教书育人工作。有关教书育人的宣传教育、评比表彰的具体工作,由学院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校工会、教务处、人事处负责。

第十四条 各系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教书育人的工作,并将教书育人工作列入工作计划,每学期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各系党支部要把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当作加强教师队伍思想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常抓不懈。党员教师应努力做教书育人的模范。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五条 各系各单位要对教师教书育人的表现和实绩进行认真考核,并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先进和评选教学优秀奖、推荐外出进修的重要依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的同志。

第十六条 对教师在教书育人工作中有一定价值或水平的调查报告、经验总结和论文,应与教师的科研成果同等看待,可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视为教育科学的论文和成果,学报和院报应予选登。

第十七条 学院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评比,表彰教书育人的先进个人。学院在每年教师节前后召开教书育人的表彰大会,对教书育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这些教师或集体的先进事迹,学院应广为宣传,以形成一种良好的教书育人的风气。

第十八条 对个别教风不正,不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甚至无故缺课、迟到、不按规定批改作业,违反学院考试纪律,对学生学习中违纪现象视而不见甚至包庇说情等的教师,应及时给予帮助教育或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屡犯不改者,还应缓升、缓聘或解聘其职务。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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