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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与奖励办法
2017-09-21 00:00   作者:  来源:   访问量: 【字体:   打印

东莞理工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与奖励办法

为鼓励学校教职工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评奖范围

第一条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包括以下方面:

1.专业建设方面。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从学校实际出发,专业方向明确,学生对专业的满意度高,与行业合作有实质性成果和长期规划;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明确专业培养目标,并以合理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为依据,整体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使人才培养质量得到全面提高。

2.课程建设方面。对课程的结构体系、内容安排、教学形式、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进行系统改革和建设,并在教学实践中证明对提高学生知识水平和创新实践能力、提高教学质量有明显成效。

3.教材建设方面。教材内容体现教学内容的思想性、先进性、科学性、系统性及教学适用性,经实践证明推动教学改革,有益于学生素质能力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其中,符合学校学生需要的实验、实训和地方特色教材建设优先考虑。

4.实践教学方面。实践教学改革体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特征要求,在改革实践教学体系、创新实践教学模式和深化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进行探索,实验实训条件有较大改革,效果明显,经实践证明在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综合素质、职业素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

5.教学管理方面。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教学资源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和运用科学方法,推进教学管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促进良好教风、学风的形成,经实践证明对提高办学效益和教学管理水平成效明显。

第二章评奖对象与条件

第二条教学成果奖重点奖励本科教育一线教师,对具有较大受益面和突出推广应用价值的成果优先考虑。申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遵守为人师表的师德规范。

2.教师必须连续三年满教学工作量;教学管理干部或直接参加教学活动的工程技术、实验技术人员等,必须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

3.必须是学校的在岗人员。凡按集体申报的成果,完成人不超过五人。

4.必须是成果完成者近四年内所取得的成果,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表明效果、效益显著和值得推广。

5.必须是过去未参加过教学成果评奖的成果。过去已参与评选但以后又确有新的突破性发展的成果,如申报,则应加以详细说明。

第三章评奖程序

第三条评奖程序主要为成果完成者提出申请,二级教学机构推荐,学校组织专家组评审,学校学术委员会或该委员会委托的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公示获奖结果,学校发文公布。具体操作如下:

1.提出申请。成果完成者提出申请,填写《东莞理工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表》和《申报成果简表》。

2.二级教学机构初评。所在二级教学机构在对申报成果进行审核和初评后,向学校推荐。

3.专家组评审。由教务处组织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成立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审阅申报材料,听取候选获奖成果负责人的成果介绍和提问答辩,对申报的教学成果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获奖成果。获奖成果必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一等奖的成果必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终审。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该委员会委托的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专家组的评审结果进行会议审议,表决通过获奖成果名单。最后入选获奖成果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5.公示。获奖结果公示七日期满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公示期内,全校教职员工可对评选结果提出异议,异议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后,提交教务处处理。

为保证评选的公正性,成果的完成者在评选过程中必须回避。

第四章奖励办法

第四条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二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获奖的教学成果将择优推荐参加上级部门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五条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集体和个人,学校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1.对校级获奖成果,学校授予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参照省级教学成果奖金额的一定比例发放:一等奖为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金额的30%;二等奖为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金额的15%。

2.对由学校推荐申报并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的教学成果奖,在上级部门奖励的同时,学校将给予相应的配套奖励。获国家级奖励的教学成果,按1:2的比例配套奖励;获省部级奖励的教学成果,按1:1的比例配套奖励。对重复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同一教学成果,只按获奖的最高级标准予以配套奖励。

3.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的项目,参照《东莞理工学院绩效工资试行办法》(莞工〔2014〕58号)给予相应的绩效分值。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不重复计算,以最高获奖级别计算分值。

第六条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奖金为税前金额)。

第七条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其他

第八条教学成果主要体现在已公开发表的成果论文、著作,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指导教学实践、效果显著的工作总结,以及有关的资料。实物性的成果应提交说明书、实验报告及鉴定书。

第九条对于获奖成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者,经查证属实者,公告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此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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