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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2020-10-06 16:47   作者:  来源:   访问量: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构建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创业教学体系,将社会实践、科研训练、 创业训练尽早融入实践教学环节中,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其综合实践能力和研究创新能力,贯彻落实 “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建设任务,培养更多适应区域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型、应用型人才。为保证大创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 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函〔2019〕13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创计划是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为载体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坚持理论与实践、课内与课外、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由学生以个人或团队名义自由提出申请,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研究性学习,自主选题、自主管理、自主设计实施方案、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和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在大创计划项目申请中,学校倡导教师和学生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并鼓励项目组按照学科交叉和年级交叉的方式组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大创计划实行“学院扩大影响、学校提升质量、业务主管部门体现示范作用”的三层渐进式管理模式,由学校统一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校级组织协调小组(以下简称“校级组织协调小组”),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处长和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科技处、团委、研究生处、 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创新创业学院等部门的负责人。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组织项目申报,监督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校级组织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项目申报、评审、运行、验收、经费管理等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项目交流和成果展示活动。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专家委员会(以下 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本校学科专业带头人和部分科研水平较高的骨干教师、校外专家学者、企业专家等组成,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评估、结题验收和提出奖励建议。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以 下简称“大创计划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大创划的组织领导、 项目申报评审、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工作。收集整理项目管理 过程中的图片文字资料,总结工作经验,以年报的方式将学院 项目实施情况向校级组织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报。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大创计划内容。大创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 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等三大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旨在探索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改革,倡导以项目为载体、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 注重研究过程,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得到创新性科学研究的锻炼。项目以学生个人或团队的形式展开,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每个项目参与学生不超过 5 人。

    (二)创业训练项目。旨在探索以实际或模拟的商业活动为载体,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项目以学生团队的形式展开,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每个项目参与学生不超过 5 人。

    (三)创业实践项目。以学生团队形式,在学校和企业导师的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八条 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项目团队成员原则上为全日制在读学生,成员基本稳定,专业、能力结构较为合理。项目一般面向二、三年级学 生申报。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负责一项创新训练或创业实践 项目,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每名学生可参与不同时期申报的项目,但参与总数不得超过两个。申请者必须品 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意识和研究 探索精神,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 鼓励跨学科、跨年级合作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 项目和跨学科、跨年级合作项目。跨学院的项目,由项目负责 人所在学院申报。 申报创业实践类项目的学生必须是有参与过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其项目已结题,且其前期创新创业训练的研究成果能作 为创业实践项目的申报依据。

    (二)项目组须由学生选定或学院配备指导教师 1—2 名, 学院应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的教 学科研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需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 中级职称研究生学历或曾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含校级竞赛) 学科竞赛中获奖,鼓励项目特别是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聘 请优秀企业家或行业专家担任指导教师。申报国家级项目的指 导教师需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至少一名。指导教师在全程起辅 导作用,负责指导以学生为主的训练项目实施。同一个指导教 师指导的新申报项目不能超过 2 个,包括在研项目一般不得超 过 3 个,但有多次指导过国家级、省级项目且其所指导项目曾获得优秀结题的,数量可增至 4 个。

    (三)申报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 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各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需提交中期报告,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申报者要对研究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 不断调整优化,保证在校期间完成。          (四)大创计划项目选题应有效促进学校与企业、理论教 学与实训实习、创新教育与基本知识以及技能教育的有机结合, 面向东莞市城市发展新战略及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五)学校的示范性实验教学中心、各类开放实验室要向 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所和实验仪器设备。

   第九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大创计划的开展通过网上系统完成。项目负责人在 教务处指定的网站提出申请,网上填报东莞理工学院创新创业 训练计划项目申请,指导 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提交所在学院大创计划工作组。

   (二)学院组织专家对本学院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主要 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研究计划、经费预算、申请者的研究能力以及项目实施的条件等。由学院决定是否推 荐至学校进行评审,并对通过学院评审的项目进行排序、提出评审意见和改进建议,由项目组修正后向学校提交项目申请书。

   (三)校级组织协调小组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各学院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大创计划项目,同时在“挑战杯”、“互联网+”系列大赛入围省赛的项目根据比赛结果可申请直接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项目。评审决议通过的项目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发文公布结果。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在15天内与校级组织协调小组办公室签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 计划项目合同书》,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要求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学生为主体。指导教师应发挥积极辅助引导作用,定期跟踪指导项目研究活动,针对研究中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营造教学相长、亲密融洽的学术氛围,帮助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有所收获。

    (二)全校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放实验室和各类基 础实验室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均要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并给予指导和提供方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各学院应开设学术讲座,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制定指导教师座谈会和学生科研座谈会制度,提供项目展示、宣传报道、学习交流、互动促进的交流平台。

    第十二条 各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需开展中期检查一次, 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中期检查时项目组应向学院提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说明项目计划执行 情况、项目研究进展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学院要对项目的工作进度、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中期成果等给出恰当的评价,提出项目进一步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工作无明显进 展的现象,应提出及时终止项目运行的建议。《中期检查报告》 应存入项目档案,并及时交校级组织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一般不允许变更。如在研究过程中 出现极其特殊情况必须进行项目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向学院 大创计划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具体原因,对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进度等作出详细陈述,并报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学院大创计划工作组应对变更申请进行 实事求是的审查,给出同意与否的结论,并行文提交校级组织协调小组审核、教务处备案后通知项目组执行。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一年。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网上填写《大学生创新创 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申请书》,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包括调查报告、开发的软件或系统、发表的论文、专利、 获奖、项目成果实物及相应的设计说明书、图纸等,参加项目结题答辩,并以项目成果报名参加“挑战杯”、“互联网+”系列大赛。

  (二)大创计划项目资助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以及学生以项目为基础申请的专利(应标注“东莞理工学院大学生创 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所需费用由项目支付,专利知识 产权归学校所有。

  (三)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研究成果和平时的工作态度、 工作量和工作表现等填写指导教师评语。

  (四)所有级别的大创计划项目验收均需项目负责人在系统提交材料,由指导老师和学院进行审核后提交到教务处。校级项目的验收由各学院组织专家审议项目研究报告和相关研究 成果等材料,组织项目现场答辩验收会。国家级、省级的项目 需参加教务处统一组织的现场答辩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验收优秀项目比例不超 过参加验收项目总数的 20%。

  (五)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 没有参加“挑战杯”、“互联网+”系列大赛;擅自更改《大学生创 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未通过 验收的项目,学校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项目组成员自实际 结题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大创计划项目,指导教师2年内不得再指导大创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经核查,对下列情况,学校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项目研究经费,将视情节轻重冻结未用经费或追缴已拨经费,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罚,并报校级组织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1. 因项目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致使项目无法按预期完成的;2. 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的。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大创计划经费来源: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学校专项资金或者社会、个人等资助或捐赠的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学校教务处、财务处、资产与 实验室管理处和项目所在学院共同管理,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 用,教师不得使用,学校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留管理费。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后,学校将划拨项目经费的 30%用于项目启动实施,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下拨项目经费的 50%支持 项目的运行,结题验收合格后下拨项目经费的 20%余款。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 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经 费预算使用经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资料印刷费、差旅费、实验材料费、文献检索费、邮寄费、宣传制作费、纸质图书、电子图书、设备购置费、租赁费、计算机软件购置费、交通费、测试使用费、办公用品或用于支付学生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在国家认可、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与项目有关论文的版面费以及专利申请费等。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报销单据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字,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六章 奖励与表彰

    第二十一条 学生奖励 对取得高水平成果(如发明专利、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 高水平论文等)的大创计划项目,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 师同意、校级组织协调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审查,其成果可作为 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继续进行;对于研究成果已经达到毕业 设计(论文)要求,经审核鉴定后可代替毕业设计(论文)。项目组成员必须单独撰写研究论文,各有侧重,分别参加答辩。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奖励 大创计划项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各学院应根据学校的绩效政策要求自行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参与大创计划项目的指导老师进行一定的激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各学院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东莞理工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校级组织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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