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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关于加强实验室环境保护的规定
2017-12-05 16:12   作者:  来源:   访问量: 【字体:   打印

实验室是高等院校从事教学实验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高等院校化学试剂、放射性物质、微生物等各类有毒有害物品的集中使用场所。如实验室无规则地排放这些物质使用后的残余物;则对环境造成危害性极大。特别是实验室环境内存在的有毒气体、液体等,将直接影响参加实验的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为加强实验室环境保护,维护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

二、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保工作方针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三、要把减少环境污染、合理处理污染物及尾气、残液回收处理等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要在教学中强化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在组织实验教学中,教师要首先贯彻这些原则。

四、根据各实验室的污染排放具有排污点分散,成分复杂,排污量小的实际情况,难以实施统一模式的集中处理办法,各实验室的环境污染防治最根本的还是预防为主。

五、各实验室工作人员对本实验室内的主要毒害物及污染源,必须做到心中有数,了解其排放及进入人体的方式、途径,受到毒害的基本症状等。除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执行毒害物的管理制度外,还应针对本实验室毒害物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避免大量吸入毒害物。

六、要求实验室内空气、环境尽量保持清新、洁净,尽可能对分散的污染点进行相对集中的管理,减少污染物的对外排放,减少对进入实验室人员的直接危害和对实验室周围环境的污染。

七、实验室内存在污染气体、异味时,要加强室内空气的流动与更新,减少有害气体在室内的停留时间和有效浓度。尽量将有害及异味物的操作放在通风橱内进行;对挥发性物质、异味物等的操作应力争提高操作速度,并力求存放在密闭容器内,不要或尽量不要泼洒出来;对放在敞口容器内的这类物质,则应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蒸发或挥发。在实验设计上,要求尽量减少接触严重有毒有害物质。

八、实验室应尽量减少废弃有害液体排入下水道,各类废液应视其危害,相对集中。各类易挥发、有毒、易燃的有机物要求集中后送焚烧炉烧毁(焚烧炉设在网球场北围墙边);含有重金属离子(汞、镉、铅等)、有毒害物及酸、碱度较高的废水等,必须在实验室相对集中,尽量减低毒害或做到中和后再倒入废液池(废液池设在有机楼与化工原理楼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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