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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2017-12-05 16:19   作者:  来源:   访问量: 【字体:   打印

为贯彻教育部第二次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教育厅有关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工作的要求,推动我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建设,深化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新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建立跨学科、跨专业的实验教学大平台,强化办学特色,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学校决定以示范中心建设为龙头,带动新一轮的实验室建设。为规范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加强实验室整合、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为原则,注重提高投资效益和教学实效,突出特色建设,努力做到“以评促建、评建结合、注重管理”,力争经过建设,把我校的实验教学和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组织机构

示范中心建设工作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指导小组,指导、协调和监督示范中心的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的审定、评估等工作。学院成立相应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专家组,负责对本单位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价等工作。

示范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要负责项目建设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项目经费的使用、项目的检查、汇报和验收等工作。

三、示范中心建设的规划

我校将建立各类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示范中心。从实验教材到实验手段上,充分发挥示范中心的示范作用,力争做到每个专业有 1 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全校力争拥有国家级示范中心。

四、示范中心建设的要求

(一)科学规划。各学院要根据学校定位与特色合理规划示范中心建设工作,要以公共基础实验课为主,把示范中心建设与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建设结合起来,努力处理好示范中心建设与其它实验教学建设的关系。

(二)切实加强教学队伍建设。示范中心要由学术造诣较高,具有丰富授课经验的教授(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主讲或具体指导实验教学。要通过示范中心建设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实验教学水平高、实验教学效果好的

实验教学梯队。

(三)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课程体系改革。要准确定位示范中心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的关系。示范中心的实验教学内容要先进,要适应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同时,要广泛吸收先进的实验教学经验,积极整合优秀实验教学成果,体现新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

(四)注重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要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逐步使用网络进行实验教学管理,相关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等必须上网开放,鼓励将示范中心录像、典型教学案例录像等上网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的共享。

(五)重视实验教材建设。示范中心实验教材应是系列化的优秀实验教材。示范中心实验教师可以自行编写、制作相关教材,也可以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和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鼓励建设一体化设计、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材。配套的多媒体实验教学课件应能体现快捷、直观、清晰、形象、信息量大等特点,达到提高实验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趣味性,真正做到确能有效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效果。

(六)特别重视实验教学效果。示范中心应具有自身特色,实验教学效果好,得到师生的广泛认可。

(七)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和评价机制。要采取切实措施,要求教授或副教授承担示范中心建设和管理,鼓励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积极参加示范中心建设。通过示范中心建设,建立健全示范中心评价体系,促使示范中心建设管理不断发展。

五、校级示范中心负责人

校级示范中心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

(一)校级示范中心负责人资格:师德好,学术造诣高,教学能力强,教学特色鲜明,具有丰富授课经验的教授或副教授。申报省级示范中心的负责人须具教授职称。

(二)校级示范中心负责人主要任务:研究和制定示范中心的建设管理与发展规划,协调本课程与各门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根据实验教学要求聘用任课实验教师,并组织实验教师实施实验教学课程建设规划;负责对实验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确保本课程实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负责培养本实验教学课程的青年骨干教师,组织实验教师和实验人员积极进行实验内容、实验方法、实验考试方法与实验手段改革的研究和实践;每学年至少承担一轮本实验课程的全过程教学;对在实验课程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学院反馈,以便尽早得到解决。

(三)校级示范中心负责人在任期间,由学校对其工作业绩按所制定的课程建设规划进行年度考核,对不能按期履行职责者可提前解聘。

六、申报与评审

(一)申报范围。原则上为全校承担多学科、多专业实验教学任务的公共基础实验室、学科大类基础实验室和学科综合实验室。重点是受益面大、影响面广、基础性强的专业群实验室。具有特色、并在全省同科类中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其他科类实验室也可同样参与申报。

(二)申报条件。申报实验室一般要求在校内连续开设三年以上,课程主讲教师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示范中心教师队伍至少 3 人以上(含 3 人)。有关实验教学大纲、授课教案、实验指导书等已经上网或具备上网条件。同时,为评价主讲教师个人的授课效果,还需在网上提供现场实验教学录像。鼓励将典型现场实验教学录像或全程授课录像上网参评。

(三)评审方式。校级示范中心每年评审一次,各学院于每年 5 月 25 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教务处(每个学院推荐个数一般不超过一个),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示范中心进行评审,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正式公布。

七、示范中心的分类与标准

根据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规律和实验室建设发展的内在要求,我校课程建设分为二种类型,即院级示范中心和校级示范中心。各级课程建设标准分别如下:

(一)院级示范中心:课程建设状况在学院内属领先水平,按照《东莞理工学院示范中心评估指标体系》,课程评估总得分应达到 60 分以上。

(二)校级示范中心:课程建设状况在校内属先进水平,按照《东莞理工学院示范中心评估指标体系》,课程评估总得分应达到 80 分以上。

各学院成立本单位的示范中心建设小组,根据学校示范中心建设目标及重点制定本学院的课程建设规划。规划确定后,分年度对现有课程进行评估,确定当年度本单位的院级示范中心,并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向学校申请校级示范中心立项。

院级示范中心建设由各学院负责。各学院可以参照《东莞理工学院示范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制定院级示范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八、示范中心建设的运行管理

(一)建立校级示范中心建设网站

为保证示范中心的正常运行,并为申报省级、国家级示范中心提供技术支撑,学校将建立“示范中心网站”,由教务处牵头负责建设和管理,网络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各示范中心提供示范中心建设素材,并承担内容更新、网站维护等工作,以确保课程质量。示范中心网站维护经费在示范中心建设专项经费中开支。示范中心网站建成后,各实验教师要积极使用该网站进行实验课程教学管理。

(二)知识产权管理。

校级示范中心上的内容视为职务作品,其上网内容的使用权属于学校。示范中心的实验教师应向学校承诺其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年度检查。

校级示范中心建设期为二年。每年检查一至两次,检查工作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检查不合格的课程暂停其“校级示范中心”称号,停拨示范中心建设管理经费,但保留其一年内申请复查的资格。复查合格的恢复其校级示范中心荣誉称号。若复查仍不合格,则取消其“校级示范中心”称号。被取消荣誉称号的示范中心两年内不能重新申报“校级示范中心”。

(四)经费管理

校级示范中心建设经费使用分配表如下:

经费总额

第一年

第二年

管理费

100%

40%

50%

10%

校级示范中心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1)购买图书资料;(2)购买与制作实验教学软件;(3)支付交流、调研等会议费、差旅费;(4)支付实验管理论文发表的版面费;(5)编写实验教材(讲义)费用;(6)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管理费用(不含仪器设备);(7)其它与示范中心建设相关的开支。

购买本示范中心需要的图书、音像等形式的实验教学资料(原则上应记入校图书馆或学院资料室帐目),这部分经费至少占总经费的 10%;

资助对示范中心建设有重要意义的实验教材、学术专著、实验论文的出版经费,这部分至少占总经费的 10%;

与实验教师相关的学术考察、交流费用,这部分不高于 20%;

为保证示范中心建设管理经费专款专用,所有示范中心的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各示范中心使用。各示范中心使用经费时,票据必须有示范中心负责人的签名。当一次性票据经费总额超过两万元时,须请示分管校长,经同意后方可报销。

示范中心建设的管理费:主要用于示范中心建设评估、检查和结题的专家评审费、网站建设费及其它开支。(建议取消)

九、奖励办法

(一)对验收评估达到合格标准的校立项示范中心,学校承认示范中心建设组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规定的建设期内每个示范中心建设全年工作量为 360 学时,示范中心主任按项目组成员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进行分配,并记入业务档案。

(二)对获得“示范中心”称号的实验室,学校颁发“示范中心”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优先推荐参加“省示范中心”的评选;另外,项目组每年可增加一个校教学质量优秀奖候选人名额用于推荐实验教学效果好、在实验室建设中有显著贡献的教师直接进入校教学质量优秀奖的评选。

(三)“示范中心”的学术带头人和主讲实验教师在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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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及提升工资时予以优先考虑。

十、本实施方案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东莞理工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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