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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7-12-05 16:39   作者:  来源:   访问量: 【字体:   打印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 号)、《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财〔2009〕130 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包括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拨付资金、学校配套资金和校级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五大类项目:

(一)专业建设与改革类项目:专业综合改革、特色专业、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改革试点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学院(试验区);

(二)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类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

(三)课程建设类项目: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四)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类项目:教学团队、教学名师;

(五)教学研究类项目:教学内容与方法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成果培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在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参与项目研究与建设人员的积极性,保证质量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资金划拨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项目立项后按照提前预算、分批拨付的办法实施。项目建设经费一般分三次拨付,第一次为启动经费(占30%),在项目签订建设任务书后拨付;第二、第三次为建设经费(分别为 30%、40%),根据项目建设检查情况拨付。对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类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加大启动经费的拨付比例。对年度检查合格的项目,学校将在下一年度继续资助;对于未完成计划目标任务的或无故逾期不报送项目建设年度进展报告的项目,学校将暂停项目经费资助,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项目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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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对不同级别的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若某一项

目由低级别建设项目被评为高级别建设项目时,则按高级别建设项目资助标准资助。

第六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属于教学基本建设经费,不得用于与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活动支出。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项目的业务需要,提交项目经费预算,经教务处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以作为支出审核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根据本管理办法和经费预算报告,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研究项目的各项支出。

第八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如下:

(一)专业建设与改革类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1.一般业务费,包括教师进修或培训费、调研费、差旅费、教学研究会议费、打印复印费、结题评审费等(25%以内);

2.教学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40%以上);

3.教材建设与出版费、教学改革与研究及论文出版费等(20%以内);

4.课程网站建设费用等(10%以内);

5. 专家咨询费、项目组成员之外人员的劳务等费用(5%以内)。(二)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类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1.一般业务费,包括教师进修或培训费、调研费、教学研究会议费、差旅

费、打印复印费、结题评审费等(15%以内);

2.教学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70%以上);

3.教学改革与研究及论文出版费等(10%以内);

4.专家咨询费、项目组成员之外人员的劳务等费用(5%以内)。

(三)课程建设类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1. 一般业务费,包括教师进修或培训费、调研费、教学研究会议费、差旅费、打印复印费、结题评审费等(30%以内);

2.教学仪器、设备、耗材、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10%以内);

3.教材建设与出版费、教学改革与研究及论文出版费等(15%以内);

4.课程网站、课程录像、试题库等项目建设费用等(35%以内)。

5.专家咨询费、项目组成员之外人员的劳务等费用(10%以内)。

(四)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类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1.一般业务费,包括教师进修或培训费、调研费、教学研究会议费、差旅费、打印复印费、结题评审费等(3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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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学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15%以内);

3.教材建设与出版费、教学改革与研究及论文出版费等(35%以内);

4.专家学者讲座(讲学)费、信息检索费等(20%以内);

5.专家咨询费、项目组成员之外人员的劳务等费用(5%以内)。

(五)教学研究类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1.一般业务费,包括调研费、教学研究会议费、差旅费、打印复印费、结题评审费等(30%以内);

2.小型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30%以内);

3.教学改革与研究及论文出版、信息检索费等(30%以内);

4.专家咨询费、项目组成员之外人员的劳务等费用(10%以内)。

第三章经费管理与报销

第九条“质量工程”各项目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教务处、财务处、各院(系、部)按照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项目建设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组成员共同使用,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项目组成员共同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费使用制度和经费使用计划,经项目组成员代表签字、所在院(系、部)分管教学副院长(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并严格按计划执行;每年年底,项目负责人向教务处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表。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经费分年度拨款使用。对于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停止经费资助,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权限按学校经费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及比例执行。项目建设专项经费购置的设备、材料、资料等必须按项目承担单位登记,由相关教研室、实验室集体保管,供相关教师共享,任何个人不得占为己有。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要规范合理地使用项目建设经费,做到精打细算。对于经费使用不当、项目建设成效不明显,造成严重浪费,致使项目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主管部门有权随时终止其经费资助,并追回使用不当、挪作它用的经费。

第十五条凡购置设备、物资,应同时执行学校设备物资购置有关规定。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学校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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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根据《东莞理工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

理办法》(莞工教〔2014〕86 号),学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项目组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务、教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项目所在院(系部)应监督项目组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财务、教学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对“质量工程”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年向教务处、财务处提交经费使用情况及效益自评报告各一份。“质量工程”建设期满后,必须提交经费的使用效益总评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通过鉴定验收后,项目剩余经费保留结题当年底,仍未使用的经费收回学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启动实施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自行清理后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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