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规章制度 > 教学建设与改革 > 正文
东莞理工学院特色专业建设实施办法
2017-12-05 16:45   作者:  来源:   访问量: 【字体:   打印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加快高水平理工科大学的建设步伐,突出人才培养的办学优势和特色,满足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 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色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

1、按照“理念先进、目标明确、改革领先、师资优化、设备精良、教学优秀”的要求,科学规划,强力实施,创新机制,加大投入,深化教学改革,合理配置资源,使我校一些本科专业在办学条件、建设水平、管理水平、教学改革成果、科研水平以及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形成优势和特色,全面提升我校办学质量,扩大社会知名度。

二、特色专业建设的总体目标

2、在现有专业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特色专业建设工程,通过遴选培育,重点打造一批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专业。在现有 5 个国家级、省级特色专业的基础上,通争取在 2017 年建成 8 个省级以上重点特色专业,2020 年建成 10 个省级以上重点特色专业。

3、特色专业要达到教育教学理念先进、人才培养措施适应时代要求、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在校内达到领先水平、在省内具有较高社会声誉的目标。

4、通过重点特色专业建设,进一步优化学校学科专业结构,提升学校专业建设的整体水平,发挥 “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提高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效益和在省内外的竞争力。

三、特色专业建设的遴选标准及条件

5、校级特色专业应具有 3 届以上毕业生。

6、近两年的专业评估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专业建设方案应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明确的建设目标、清晰的改革思路。人才培养目标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注重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人才培养方案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7、教师队伍相对稳定。拥有具备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学术知名度的骨干教师,专业师资队伍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队伍建设规划科学合

85

理、措施得力、效果显著,有良好的科研背景或专业技术背景。

8、按照地方经济社会对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深化教学改革,优化课程体系,加强教材建设,更新教学内容,积极组织多媒体教学和双语教学,切实加强实验、实践教学环节。

9、专业的教学基础设施条件良好,经费投入有足够保证,校内外的实验、实习、实训条件能够满足实践教学的要求,与机关、事业单位、行业、企业等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和有效合作。

10、重视教学管理改革,建立切实有效的质量保证和监控体系。11、人才培养质量较高,综合素质良好。毕业生就业率高,毕业生满意度高,

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综合评价好。

四、特色专业遴选程序

12、二级学院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13、学校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通知有关人员到场进行

答辩,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择优遴选。

14、专家组评审的结果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15、教指委审议通过结果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纳入校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正式发文公布。

五、特色专业的建设与管理

16、特色专业建设实行系主任负责制,凡是被省、校建设的特色专业均视为省、校级重大教学改革课题。系主任负责主持拟订专业建设目标、制订专业建设规划,落实专业建设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对照特色专业建设的目标、要求和验收标准,加强师资、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落实责任,强化管理,保证达到专业建设的预期目标。

17、校级特色专业自立项之日起,由学校专门划拨经费资助建设。每个专业资助 10 万元,按中期检查的效果,分两次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参照《东莞理工学院教学专项经费使用暂行办法》(莞工[2015]32 号)执行。如被立项为省级以上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学校将再追加建设经费。

18、特色专业的建设周期一般为 2-3 年。19、学校要加大对特色专业建设的监督和检查,每年组织专家检查。同时加

大支持和管理力度,通过大力扶持和政策导向,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投身专业建设与改革的积极性,为特色专业的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20、特色专业建设完成目标和任务,或已满建设周期后,由所在院系向学校

86

提出书面申请,并对申请验收专业的建设、改革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提交自评报告。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专业进行实地考察,依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21、验收合格者,由学校授予“东莞理工学院特色专业”称号,向社会公布。特色专业荣誉称号有效期 5 年,有效期内由学校向上推荐争取申报国家级省级特色专业。未通过验收的,一年内可申请再次验收,验收仍然不合格,视作未通过验收。

六、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Copyright 东莞理工学院教务部(招生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大学路1号       邮编:523808           电话:0769-22861099
粤ICP备05008829号